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攒“年味儿”:隆德花灯“扎”出幸福年******

  (新春走基层)攒“年味儿”:隆德花灯“扎”出幸福年

  中新网宁夏隆德1月12日电 题:攒“年味儿”:隆德花灯“扎”出幸福年

  中新网记者 于晶

  花灯,代表着喜庆,象征着祥和。兔年临近,宁夏固原市隆德县花灯制作技艺非遗传承人苏红章制作了一盏名为“前‘兔’似锦”的花灯,表达了花灯制作人的美好新春祝愿。

  12日,记者探访隆德县花灯制作技艺非遗传承人苏红章的纯手工花灯制作工作室,感受花灯中“扎”出的浓浓“年味儿”。

  这盏“前‘兔’似锦”花灯为传统手拉花灯,小兔子通体白色,眼耳口鼻都可活动,舌头贴有“金币”,意味招财进宝;腹部写有“福”字,意为福气到来;内部则采用明火为发光源,寓意兴旺红火。

苏红章制作的花灯。 受访者供图苏红章制作的花灯。 受访者供图

  隆德花灯是一门传统手艺,采用纯手工制作,历史悠久,起源于西汉,盛于唐代,到了宋代遍及民间,是中国花灯艺术在西北地区的一支重要流派。在隆德,每到春节,家家户户门前都会挂上红红火火的花灯,表达美好期盼,祈愿幸福太平年。为了传承这门手艺,数十年间,苏红章设计花灯无数,近千张草图无一重复。

  在苏红章看来,灯架是一盏花灯的灵魂。为了塑造最灵动的造型,在制作每一盏花灯之前,苏红章都要先画出草图,再根据草图,将苇料、竹料或高粱秆弯曲,用尺子精确量好距离,将不同尺寸、不同形状的材料绑扎固定,形成花灯的骨架。

  “古老的花灯在骨架处的连接部分一般是用黑、白麻纸搓成纸捻子加以固定,后来为使花灯更加结实,就采用绑丝固定了。”苏红章一边制作花灯一边讲解着传承中的变化。

  而变化不仅在于花灯骨架从芦苇、竹竿等变成了铁丝和钢丝,过去用来照明的蜡烛和油灯也被各色各样的彩灯所取代,糊裱花灯所用的纸张或者布匹,现在多采用丝绸、刺绣、绢布等。

  说话间,一盏福禄寿三星灯的灯架就制作好了。接下来,就是剪彩纸、糊彩纸,贴流苏等工序,花灯的每处设计、每个细节,苏红章都谙熟于心。在苏红章看来,花灯承载着人们美好的愿望,因此在制作过程中,他将福禄寿等元素融入花灯中,让人们在赏花灯的同时感受到来自传统花灯和手工艺人的美好祝福。

  苏红章告诉记者,扎花灯不仅是传承手工艺,也是为了留住人们记忆中的隆德。他将隆德的传统文化与花灯技艺相融合,也将这座城市许多人共同的家乡记忆藏进了手中的一盏盏花灯。一本本的画册,是他的人生记忆,也是隆德的城市记忆。

  据苏红章回忆,儿时,每逢佳节,隆德夜晚的街道总是热闹的,老老少少在街边列队而站,闹花灯、马社火、舞狮……花灯伴随着传统民俗流转出不同的色彩,这些都是隆德这座城对于花灯的记忆。

  “原以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老手艺会逐步淡出大众视线,没想到恰恰相反,如今还挺受市场欢迎的。”苏红章说,尽管时代在变化,工艺在进步,但传统手工艺呈现出的吉祥如意没有变,百姓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没有变,节日的欢乐气氛没有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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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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